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落實憲法法庭判決意旨,保障人民生命權、完備正當法律程序、強化被害人程序地位、提升整體審判效能―司法院第216次院會通過刑事訴訟法第31條、第388條、第389條、第465條等部分條文及其施行法修正草案
2025-09-14

為符合憲法法庭113年憲判字第8號判決意旨,落實憲法保障人民生命權、被告訴訟上防禦權及正當法律程序原則,並強化參與訴訟之被害人程序地位,兼顧妥速有效率之證據調查方式,司法院於114年9月11日召開第216次院會,由謝銘洋代理院長主持,會中通過「刑事訴訟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及「刑事訴訟法施行法」修正草案。修正重點分述如下: 一、落實憲法法庭113年憲判字第8號判決意旨: 增訂偵查中就被告或犯罪嫌疑人所犯最重本刑為死刑之殺人或與其相結合之罪,而發生死亡結果者,通知依法設立之法律扶助機構指派律師到場為被告或犯罪嫌疑人辯護之事由。 另經原審宣告死刑或為被告之不利益而上訴求處死刑之案件,於第三審之審判應適用強制辯護制度及第三審審判時應行言詞辯論之要件,並授權最高法院訂定相關言詞辯論規則,以及受刑能力不足,而不應對之執行死刑之依據(草案第31、388、389、465條) 二、強化參與訴訟之被害人程序地位: 增訂訴訟參與人及其代理人於科刑資料調查時,得提出被害影響陳述,並就科刑範圍事項,請求詢問被告。(草案第455條之48) 三、因應修法現況及社會安全需求,增修預防性羈押適用範圍規定: 因應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等規定之修正,修正預防性羈押適用範圍之規定。(草案第101條之1) 四、保障當事人權益,促進訴訟經濟與效率: 為保障當事人訴訟權益,並促進訴訟經濟及實踐有效率之刑事審判,修正證據調查程序之規定。擴大第一審獨任法官審理案件之範圍,以合理分配司法資源,提升整體審判效能。(草案第165條之2、第288條、第219條之8、第284條之1、第366條) 司法院表示,本次修正除落實113年憲判字第8號判決意旨外,並加強參與訴訟被害人之程序地位,另考量新興犯罪類型及相關案件增加趨勢、配合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等規定,修正預防性羈押之適用範圍,期透過合理分配司法資源,提升整體審判效能。修正草案將循法制作業程序,於近日送行政院會銜後,送請立法院審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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