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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得稅法第25條第1項規定適用範圍不含商標授權
2025-10-15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總機構在中華民國境外之營利事業(下稱外國營利事業)因商標授權國內營利事業使用所取得之報酬,不適用所得稅法第25條第1項規定計算所得額。 該局說明,依所得稅法第25條第1項規定,外國營利事業在我國境內經營國際運輸、承包營建工程、提供技術服務或出租機器設備等業務,其成本費用分攤計算困難者,經申請財政部核准或由財政部核定,國際運輸業務按其在我國境內之營業收入10%,其餘業務按15%核計營利事業所得額。又依「外國營利事業申請適用所得稅法第二十五條第一項規定計算所得額案件審查原則」第6點規定,提供營業權、著作權、專利權、商標權、事業名稱、品牌名稱、設計或模型、計畫、秘密方法、營業秘密,或有關工業、商業或科學經驗之資訊或專門知識、各種特許權利、行銷網路、客戶資料及其他具有財產價值之權利,供他人使用所收取之報酬屬權利金,無所得稅法第25條第1項規定之適用。 該局舉例說明,在臺無固定營業場所及營業代理人之外國營利事業A公司依約提供國內營利事業甲公司旅館經營管理及行銷等服務所收取之報酬,申請適用所得稅法第25條第1項規定計算所得額,惟經查核發現,A公司除提供前述服務外,甲公司亦有權使用A公司之品牌作為商業名稱及使用其相應之商標,雙方未約定計費方式,另查A公司於境外向其他旅館業主收取商標授權金係按每月經營旅館收入之0.5%計算,爰核准A公司所收取之報酬應先行扣除商標授權費部分,始可適用所得稅法第25條第1項規定計算所得額;至商標授權費屬權利金收入範圍,應依規定之扣繳率扣繳稅款。 該局呼籲,外國營利事業申請適用所得稅法第25條第1項規定計算所得額時,請先行審視合約內容,如服務內容涉及授權使用無形資產部分,應自合約中劃分屬權利金性質之收入,不得適用所得稅法第25條第1項規定計算所得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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