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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察委員:賴鼎銘 監察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聯席會議於114年10月16日通過監察委員賴鼎銘所提調查報告與糾正案文,糾正教育部,並促請教育部會同勞動部確實檢討改進見復。 監察委員賴鼎銘調查發現,勞基法為規定雇主與勞工所訂勞動條件之最低標準,私校編制內職員應否比照適用,尚無調整共識,予以尊重;然,「私校編制內職員」之勞動權益規範長期處於「非勞非教非公」狀態,教育部依法應負督導權責;而以高教為例,該部前於108年抽樣調查18所私校,查有非依個別職員待遇標準支領加班費、特別休假日數偏低等相關違失,嗣於同年之研商會議決議,該部應全面盤點,並對照勞基法相關規範,引導私校修正規章等作為;惟時逾6年,教育部雖稱已強化宣導及研提獎補助指標,卻迄未依權責通盤清查、復未積極監督改善,然實務案例不乏積欠工資等相關權益損害情形,實罔顧主管機關職權,核有重大怠失。 另,「私校編制外職員」自103年8月起已適用勞基法,勞動部及所轄依法於111-113年進行公私立大專校院勞檢共223場次,經查違反勞基法並處罰鍰共計53場次(90項次違失),金額計約213萬元,違規態樣以「工資未全額直接給付勞工」及「延長工作時間未依規定加給工資」等為大宗、呈增長趨勢,部分私校甚涉重複違規或同時違反多項規定之情形,嚴重損及校園勞動權益;又,近3年全國私校勞資爭議調解案共158件(僅76件成立調解,占比48.1%),亦以「積欠工資」等相關類別為主(占比29.1%,未含調整工資爭議等類),況近4年私立大專校院大量解僱件數10件、總計通報人數已達377人,整體私校退場衝擊已可預期,惟結構性問題長期未解,再再顯示校園勞動權益實屬不利,教育部允應儘速通盤會同勞動部檢討解決。 監察委員並指出,我國華語教師(下稱華師)長期定位不明且勞動爭議頻仍,如有部分學校對於不定期契約認知不足,或有自行約定以委任聘僱,進而排除管理及勞健保納保責任等例,歷來引發重大質疑;113年10月11日,勞動部會同教育部召開研商會議,決議各校附設華語中心之華師非依各教育人員相關法令進用者,應適用勞基法;教育部方於同年11月間通函各大專校院應依勞基法規範執行,經統計114年現職華師約8成均適用勞基法;惟部分大學仍未釐清華語教師不定期契約之具體適用、中止勞動契約及預告之方式、資遣費及特休計算等相關實務問題,亟待教育部賡續會同勞動部通盤督導、落實查核,俾保障整體勞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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