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偵辦單位: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祥股) 刑事警察局偵查第六大隊(第五隊) 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 臺南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 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信義分局 二、查獲時間:113年7月至114年7月間 三、查獲地點:臺中市、桃園市、高雄市、新竹市及苗栗縣等地 四、查獲嫌犯:張○○(86年次)及侯○○(85年次)等12人 五、查獲贓證物:詐欺犯罪用手機、電腦設備及虛擬貨幣買賣契約書等證物。 六、案情摘要: 刑事警察局中部打擊犯罪中心接獲情資,經分析金流及跟監蒐證深入溯源追查,發現以張姓犯嫌為首之詐欺水房集團與境外假投資詐欺機房勾結,該水房集團分工細膩、運作模式隱蔽,由張嫌透過工作手機通訊軟體指揮幹部侯嫌,派遣旗下取簿手前往指定之電子式置物櫃收取人頭帳戶存摺及提款卡包裹,而後將相關包裹藏放於草叢、交通錐或是寄送貨運站等「死轉手」方式交付取款車手前往提領詐騙贓款,續由張嫌以虛擬貨幣交易方式回水至境外詐欺機房,清查被害人26人,遭詐騙金額達新臺幣111萬餘元。 本案與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臺南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及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信義分局等單位共組專案小組,並檢具事證報請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指揮偵辦,於113年7月至114年7月間陸續緝獲張姓水房集團主嫌、侯姓幹部與旗下取簿手及車手等12人到案,其中張姓主嫌、侯姓幹部及案內2名成員均因他案通緝,查扣工作手機11支、筆記型電腦1臺及虛擬貨幣買賣契約書等證物,全案依刑法詐欺罪、洗錢防制法及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等罪嫌移送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偵辦。 刑事警察局呼籲,無正當理由以期約、交付對價或以強暴、脅迫及詐術等不正方法收集他人向金融機構申請開立之帳戶、虛擬資產服務或第三方支付服務之帳號,依洗錢防制法可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亦不得期約或收受對價而將自身帳戶、帳號交付、提供予他人使用,違反者可處三年以下之有期徒刑。如有相關疑問,請立即撥打165反詐騙專線或110報案專線進行查證,以免被充當人頭而涉及詐欺、洗錢案件之刑責,還需賠償被害人鉅額財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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