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近日新聞報導新建物屋頂設置光電標準擬限縮一事,經濟部能源署今(12)日表示,再生能源發展條例第12條之1公告後,經與內政部多次邀集部會、地方政府、公民團體及光電公協會多次研商並達成共識,已收到內政部「建築物設置太陽光電發電設備標準」會銜公文書函,將與內政部攜手合作加速完成法制公告作業。 經濟部能源署說明,太陽光電推動以屋頂為優先,屋頂光電10月設置達9.7GW,佔整體設置64%;為持續推動屋頂政策,增訂「再生能源發展條例」第12條之1,規範建築物之新建、增建或改建達一定規模者,除有受光條件不足或其他可免除情形外,起造人應設置一定裝置容量以上之太陽光電發電設備。 經濟部能源署表示,再生能源發展條例修正公告後,考量涉及層面較廣須多面向審慎評估,並落實社會溝通接收各方意見;經內政部國土署與經濟部能源署邀集相關部會、地方政府、公民團體及光電公協會,針對執行子法「建築物設置太陽光電發電設備標準」進行8次研商會議,並針對適用建築物範圍(A類、B類、C類、D類、F類、G類及H類建築物)、一定規模(建築面積1000平方公尺以上)及一定容量(每20平方公尺需設置1kW)等主要項目皆達成共識。 經濟部能源署已收到內政部「建築物設置太陽光電發電設備標準」條文書函,將持續與內政部協同合作完成法制公告作業,完善新建物設置太陽光電之法制基礎,確保政策推動一致性,加速落實建築部門減碳進程,並為我國能源轉型與零碳建築目標奠定關鍵里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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