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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利事業申報房地合一稅2.0應注意事項
2026-01-24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房地合一稅2.0新制自110年7月1日起施行,依所得稅法第4條之4規定,營利事業交易105年1月1日以後取得之房屋、房屋及其坐落基地或依法得核發建造執照之土地、設定地上權方式之使用權、預售屋及其坐落基地(下稱房地),應依所得稅法第24條之5規定計算其交易所得額,按不同持有期間適用差別稅率計算應納稅額,合併交易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申報繳納。又110年7月1日以後交易符合一定條件之股份或出資額,應視同房地交易。 該局進一步說明,為協助營利事業正確申報及計算,以避免因申報錯誤或疏漏而遭補稅處罰,特別彙整相關應注意事項,提醒注意: 一、分開計稅房地合一明細表之填報 交易105年1月1日以後取得且非屬其興建房屋完成後第一次移轉之房地,於辦理交易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申報時,應依規定並按不同稅率逐筆完整填報結算申報書第C1-1頁「交易符合所得稅法第4條之4規定房屋、土地、房屋使用權、預售屋及其坐落基地暨股份或出資額之收入、成本、費用、損失明細表」,逐筆計算交易所得或損失(A欄),減除土地漲價總數額後之餘額,按適用稅率分開計算應納稅額(G欄),並將A欄及G欄金額分別填入結算申報書之損益及稅額計算表第134欄及第135欄。 二、土地漲價總數額之計算 當年度交易多筆房地時,應逐筆計算交易所得額及減除該筆交易之土地漲價總數額,不得將多筆交易之土地漲價總數額合併轉由他筆適用較高稅率之交易所得額中減除。 三、獨資、合夥組織營利事業房地交易所得之申報 獨資或合夥組織之營利事業交易105年1月1日以後取得之房地,應由該房地登記所有權之獨資資本主或合夥組織合夥人,按其所有或持分共有部分計算房地交易所得,依個人房地合一課稅規定申報納稅,該房地交易所得,不計入獨資、合夥組織營利事業之營利事業所得額,惟其出售房地之交易損益仍應於出售房地次年5月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 四、符合一定條件股權交易之申報 營利事業交易符合所得稅法第4條之4第3項規定之股份或出資額,應視同房地交易,不得將其交易所得列為證券交易所得。其成本費用應依所交易股份或出資額之帳列成本費用計算,而非以被投資公司帳列房地相關成本費用計算。 該局特別提醒,營利事業申報適用房地合一交易所得時,應完整填報申報書並確保計算正確性,避免因申報錯誤而遭補稅處罰,影響自身權益。如仍有不明瞭之處,可至該局網站查詢相關法令或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該局將竭誠提供詳細之諮詢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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