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為精進法官及同仁對於刑事審判程序之實務運作,以提升審理專業能力,於民國115年3月13日邀請最高法院刑事庭高文崇法官蒞院,以「刑事程序法之常見問題分析」為題進行專題演講。本次研習活動由黃潔茹院長主持,吸引眾多法官、法官助理等同仁熱烈參與,高文崇法官憑藉豐富的審判經驗,精闢分析管轄權、告訴乃論案件、特殊起訴類型、起訴範圍確認等起訴審查面向,程序參與權、資訊獲知權、倚賴權等當事人相關權利面向,及定應執行刑、聲請撤銷緩刑、沒入保證金等案件之常見程序問題。 高法官首先指出,關於管轄權之認定,即便被告於案件經起訴而繫屬法院時已借提並寄押他監,原服刑監所所在地之法院仍有管轄權。其次,針對告訴乃論案件,因告訴得以書狀或言詞為之,如告訴權人已以言詞向偵查機關提出告訴,偵查機關疏未記明筆錄,仍不影響已提出告訴之事實,是高法官提醒,欲以告訴人於警詢筆錄中未合法提出告訴為由而為不受理之判決前,宜開庭訊問以確認告訴人於警詢時有無以言詞合法提出告訴,或其當時未提出告訴之理由,以杜爭議。就特殊起訴類型,倘檢察官再行起訴曾經不起訴處分確定之同一案件,且未明指得再行起訴之新事實或新證據,倘法院認得受理訴訟,判決應說明有何新事實或新證據而認為再行起訴係屬合法之理由。在起訴範圍確認方面,倘認起訴書所載犯罪事實與證據並所犯法條有疏漏、不明或不符,致起訴效力所及之範圍不明時,應於準備程序時予以闡明或釐清,且高法官特別提醒,已經提起公訴之犯罪事實,除經檢察官依法撤回起訴外,並不能因檢察官表示減縮或以更正等方式,而發生消滅訴訟繫屬之效力。 關於程序參與權,高法官指出,另案通緝可做為是否所在不明之輔助判斷,如被告經傳喚未到,且經另案通緝,可認其所在不明而予以公示送達。又簡易判決處刑時,不得為感化教育、監護、禁戒、強制工作及治療等處分拘束人身自由之保安處分。再被告是否放棄詰問、對質之權利,宜載明於筆錄。針對資訊獲知權,重罪變為輕罪、想像競合之輕罪,均應告知被告,且罪數變更之告知,應盡可能具體明確。在倚賴權方面,以非強制辯護案件罪名起訴之案件,經法院告知強制辯護案件罪名後,應對被告重新告以「應」選任辯護人並得請求之,如無選定辯護人者,非經指定公設或義務辯護人,不得進行後續程序。 雜件方面,高法官提醒,定應執行刑案件應詳加檢視最後審理事實之法院為何、協商判決之確定日期記載是否有誤、部分罪刑是否已先行定刑、受刑人請求定刑之真意有無變更;聲請撤銷緩刑案件應注意受刑人於聲請時住於何處;沒入保證金案件則應注意裁定生效時受刑人是否在監或在押,以免遭非常上訴。 高法官勉勵法官及同仁:「審判,從來就不是一件容易的事」,其透過大量最高法院實務見解,分析刑事審判實務常見程序議題,以作為審理時之重要指引。本次研習內容充實且貼近實務需求,增進法官及同仁對於刑事程序法常見問題之掌握,有助於提升裁判品質與保障人民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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