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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氟及多氟烷基物質(PFAS)屬於持久性有機污染物(POPs)且於環境流布並影響人體健康至鉅
2026-03-29

監察委員:田秋堇、蔡崇義 1930年代發明之PFAS(全氟及多氟烷基物質),因具防水、撥油、抗污等特性,遂廣泛運用於各產業及民生消費品(食品包裝、防污防油紙袋、防水表面塗層、不沾鍋、清潔劑、各式防水紡織品……等等),然經研究後,發現PFAS屬於持久性有機污染物(POPs),會於生物體內累積,並隨水蒸發於雲雨中,具有遠距離遷移潛力,會干擾人體內分泌系統運作、降低生育能力、抑制免疫系統、造成甲狀腺疾病、新生兒出生體重下降、早產、神經發育及生殖功能障礙等人體健康危害。 監察委員田秋堇、蔡崇義調查發現,112年環境部為加強PFAS管理研擬「PFAS管理行動計畫」,行政院於113年10月22日核定,訂定5大目標並組成跨部會推動小組成員,計12個部會及研究單位(環境部、衛生福利部、經濟部、農業部、內政部、財政部、勞動部、海洋委員會、教育部、國防部、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財團法人國家衛生研究院)。然執行情形仍有待持續推動,如發展檢測方法、環境流布調查、高風險類別食品及應施檢驗商品檢測及抽驗、攝食暴露風險評估、產業輔導及替代研發、滾動增修訂法規……等,各項執行工作互有關連或有先後順序,故提出調查報告,要求行政院積極督導各部會辦理,並宜藉由該計畫及「國家化學物質管理會報」、跨部會「持久性有機污染物斯德哥爾摩公約國家實施計畫(NIP)」、「國家化學物質管理政策綱領」等進行管考追蹤,協調部會間協力以竟其功。 調查報告指出,環境部依「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管理法」第8條、第11條規定公告508種PFAS(353種PFOA、8種PFOS、147種PFHxS)為「毒性化學物質」並規範其運作管理,然與斯德哥爾摩公約指示清單(迄114年7月31日)列管數量559種存有差異,環境部於本院詢問時表示:「公約公告後,尚有國內溝通及法令作業期間,故在辦理預公告及後續法制作業期間,通常會有一年餘的差距」,惟該落差仍在研議而未納入公告管理,該部宜審視國內運作狀況並循法制作業程序積極辦理,避免與國際管制清單有所差異。另,環境部基於預防管理原則,於114年8月5日預告「列管全氟及多氟烷基物質與其運作管理事項」,新增列管269種PFAS納入「關注化學物質」管理,然本院調查迄115年1月止尚處於行政作業階段,環境部宜持續關注並積極接軌國際PFAS管制趨勢及制度,以分級管理精神完備國內管理機制。 田委員及蔡委員表示,有關我國於環境介質中PFAS之調查,河川水體及生物體為95年起、事業放流水為99年起、淨水場、高山湖泊及溪流為100年起、環境土壤為102年起、河川底泥為107年起、海域環境為111年起,已監測出不同種類及濃度之PFAS,惟調查結果散見於各單位委託研究計畫,並未進行系統性調查。至113年10月22日核定PFAS管理行動計畫、114年5月13日修正公告「列管毒性化學物質及其運作管理事項」,乃增列PFAS化學物質進行調查,將地面水體、空氣、事業廢(污)水及放流水、土壤及地下水、海洋等環境擴大納入監測,然對於PFAS在環境流布之源頭掌握仍有所不足,事業廢(污)水及放流水乃PFAS流布環境的重要來源,我國身為工業製造極為發達之國家,仍未研擬制定相關放流水管制標準,考量PFAS對人體健康影響至鉅,加以我國地狹人稠與產業聚落密不可分,行政院允應督促相關部會監測並建立PFAS長期監測趨勢變化,俾利於管理策略調整,並從源頭削減PFAS的環境流布,以維護國人健康。 此外,PFAS釋放於環境後,若流布至地表水,經蒸發作用往往隨水蒸氣飄散雲端,再化為雨水回到地表,甚至落至水源地或淨水廠,污染飲用水,恐影響民眾飲水安全及健康。環境部於113年11月25日參考國際飲用水管理方式,修正「飲用水水質標準」第3條之1,規定自114年起淨水處理設備相關單位應自主檢測PFAS及水質管理,並訂於116年7月1日施行之PFAS標準為PFOA+PFOS≦50ng/L、PFOS+PFHxS≦70ng/L。然審計部查核報告指出,環境部於112年抽驗飲用水水質PFAS調查結果發現有部分飲用水逾越該標準,顯示國內飲用水中PFAS問題確實需加強稽查及改善;另,因PFAS種類繁多且逐步增加管制項目,環境部允宜適時研酌修訂現行飲用水水質標準及建立檢測方法,並考量國際管制趨勢進行總量管制作為,以儘量降低飲用水安全風險。 田委員及蔡委員亦發現,衛福部於107年、112年度曾發現檢測之食品含有PFAS,有關PFAS污染食品之途徑,包括食品包材及其加工設備、飲用水或灌溉用水、生物累積……等,嗣據審計部查核指出,歐洲食品安全局公布PFOS、PFOSF、PFOA及PFHxS等4項含氟化學物質總和人體每週每公斤可耐受攝入量為4.4ng,而食藥署於112年度委託調查國人每日PFAS平均日暴露劑量,推算部分國人由飲食攝入之PFOA、PFOS、PFOSF、PFHxS等4項含氟化學物質總和已有危害健康之虞;且食藥署與國科會雖已多次辦理相關檢驗方法之研究,惟尚未建立食品及食品器具容器包裝中PFAS相關管理標準,亦未針對歐盟將於2026年8月12日起規範食品接觸包裝中PFAS限制使用等提出因應作為。此外,國衛院於112至115年執行「健康星球永續發展前瞻策略規劃-以曝險科學技術建構精準環境與健康」計畫,其中PFAS濃度基線資料猶待調查建立,允宜積極辦理以掌握PFAS對國人健康危害之暴露風險,並作為管理標準訂定之依據,此攸關國人健康安全,均亟待檢討改進。 最後,為保護環境及民眾之健康,「奧爾胡斯公約」賦予人民取得資訊和參與環境决策的權利,由先進國家之機制亦可知,化學物質相關資訊公開有助於社區居民瞭解,並降低遭受化學物質危害之風險。經查,環境部化學署「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資訊公開平台」上網即可查詢相關PFAS運作資料,然查詢該署之「化學雲-跨部會化學物質資訊平台」有關運作廠家分布,其中部分PFAS運作資訊卻以「商業機密」為由而未公開,且二平台所查得之廠商數量亦不一致,環境部所建置系統實不宜有不利外界獲悉PFAS運作分布情形,且事關環境保護及國民健康,化學署既已公布之資訊,難謂有何商業機密須保護情事,亦與公約所揭示資訊公開及社區知情權之規定有間,應檢討改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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