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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南市龍崎國小違法終止教保員進用契約及隱匿性平案
2026-05-22

監察委員:葉大華、王麗珍 監察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於本(115)年5月14日審查通過監察委員葉大華、王麗珍所提調查報告,針對110年間起臺南市龍崎國小違法終止教保員進用契約及隱匿性平案;臺南市教育局涉有監督不周與違法辦理入校訪查侵害教師權益,糾正臺南市龍崎國小及臺南市政府教育局(下稱南教局)。 監察委員葉大華、王麗珍調查指出,龍崎國小附設幼兒園110年6月間為處理園所職務安排事宜,當時懷孕中的C教保員主張留任原班級,惟其意見與其他同事相左,又C教保員上簽呈反映意見時,主張「該校時任徐校長未按其意將批核意見置於簽呈第一頁,以致『主管決行欄位空白』而無法確認核簽意見」,徐校長遂指示召開專案考核會議處理,故110年6月8日做成「自同年月15日起終止C教保員進用契約」行政處分,嗣經C教保員向教師工會及議員陳情,南教局與勞工局介入後,該校旋於同年月11日通知C教保員「撤銷原處分」。 監察委員葉大華、王麗珍表示,龍崎國小前揭作法顯與比例原則未洽,且所做二次行政處分,違反公立幼兒園契約進用人員之進用考核及待遇辦法、勞動基準法所定之解僱前輔導程序、最後手段性原則以及預告期間規範,更未符合行政行為須合法及具安定性之基本原則;南教局身為主管機關,卻未確實查察該校處分之作成過程是否適法,僅憑該校後來副本告知「撤銷C教保員終止契約之處分」即不了了之,顯失其監督學校、保障工作權益之立場。 另111年間,龍崎國小處理學生畢業旅行期間之代理教師(下稱K師)性騷擾事件,除了因延遲至112年5月始通報,方由南教局懲處裁罰徐校長與時任學務組長外,監察院調查發現,該校早自111年12月由學務組長逕行訪談女學生時,已知有學生反映不喜歡被K師摟肩膀碰觸肢體,且K師行為不受部分女學生歡迎,然該校竟未予詳查且未妥為保存K師在畢業旅行時執意進入女學生房間拍攝之影像內容,未依法完整保存證據應予糾正。 監察院糾正案文亦指出,南教局以「112年間接獲龍崎國小6名教師共計15案檢舉事件」為由啟動龍崎國小入校訪查案;惟該局112年6月13日不預警到校,致受訪教師顯受突襲,有損害其程序上利益之虞,與行政程序法第39條規定未洽;該局訪查後遂行文要求龍崎國小辦理前教師A、B二人之成績考核,該校考核會囿於該局公文拘束,而分別對於前述二人做成「申誡3次」、「申誡7次與記過1次」之重懲,實際會議過程徒具「程序合法」之形式,與考核辦法第6條、第8條規定未合。 又南教局對於A師、B師被檢舉涉有教學方面違失,未依據教師法及相關法規以「教師評審委員會」、「教師專業審查會」等法定程序與政策工具處理,且對B師做成「涉有刑法誣告罪嫌」、「研判媒體資料係由B師所提供」等不確定或推論式認定,更因A師無法應付該局命其補繳資料事宜而委託B師代繳資料,衍生該2人均違反文書處理手冊再受懲處情事,進而陷入行政救濟訟累,該局作法顯有未當,故予糾正。監委表示,南教局辦理之龍崎國小訪查案,恐生寒蟬效應及恣意懲處教師之錯誤示範,教育部允應積極介入處理並予導正,以維政府形象。 兩位監委另調查發現,112年間龍崎國小幼兒園兩位教保員有多起管教爭議,包括:拍攝「警察影片」用於教學時恐嚇兒童、對幼兒講話大聲、不耐煩、冷漠以對,本院審酌認為兩位教保員使用之教學手段與管教方式,帶有恐嚇、忽視教育需要、取笑和傷害兒童的情感、恫嚇幼兒之目的,屬精神暴力,有違兒童權利公約(下稱CRC)揭示之教育目的及正向管教原則。惟這類不致身體外觀傷害的爭議事件,不易查證,故南教局對教保員相關調查認定皆屬「不構成違法」。因此,監察院要求南教局,對於龍崎國小時任曾有教學爭議的教保員,應續行審慎評估其適任情形並予積極處理。 另南教局處理前述112年間兩位教保員管教爭議,皆指派1名非具幼教專長的約僱人員進行調查,臺南市政府對此表示「案情簡單明確的事情依法可由該名約僱人員調查,且會審酌社工的報告加以認定」,教育部也稱「尚屬適法」;然監察委員認為,幼教是教育領域一門專業分支,「正向管教」的內涵亦非社工專業,因此雖然教育部與南教局皆表示「尚屬適法」,仍促請教育部應慎重研處其妥適性,以維兒童最佳利益。 最後,監委表示,本調查案尚涉及龍崎國小前教師B師投訴其於110年3月31日遭任時任校長強制就診身心科、前教師A投訴其於112年7月間擬申請「休假養病」遭時任校長多次退回假單刁難等數起事件,均核有徐員作法欠妥之處,應由該員深自檢討;然龍崎國小早自徐員初任校長108年到任前,學校內部即因匿名檢舉、或教職員工間互有告訴,氣氛長期不佳,故評價該校各爭議事件以及徐員時,不應忽視該校長年存在內部不和諧之背景,監委認為制度的建立更為重要,應由南教局以本案為鑑,對校務經營困難之學校,設置專案管理機制進行管考與協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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