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因應數位化發展潮流,司法院今(1)日修正發布「督促程序使用電腦或其他科技設備作業辦法」(下稱督促程序作業辦法),修正後得適用督促程序自動化作業平台(下稱督促程序作業平台)聲請核發支付命令之債權人範圍及申請使用之要件,將由司法院視科技發展、設備現況及審理需求指定之,俾適時彈性擴大使用對象範圍。 司法院前於95年12月15日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第2項規定授權訂定發布督促程序作業辦法,於第2條明定適用之對象限於金融機構或電信事業等債權人,嗣於96年建置完成並自同年4月啟用督促程序作業平台,使上開債權人得透過網路以電子遞狀方式,聲請核發支付命令,並以電子付費方式,繳納聲請程序費用,減少債權人親往各法院遞狀聲請之勞煩,法院亦可直接引用債權人所傳送之聲請狀及釋明文件等電子資料,並轉換為支付命令之格式,有助於提升法院審理效能。 鑑於督促程序作業平台啟用至今,運作順暢無礙,為因應數位化發展潮流,擴大使用者範圍,爰於115年6月1日修正發布督促程序作業辦法第2條,由司法院視科技發展、設備現況及審理需求,指定適用督促程序作業辦法之聲請人範圍及申請使用之要件,並擇定於115年6月3日新法生效當天同步公告,將聲請人範圍擴大及於公法人、行政法人、行政機關或公營造物、國營事業、公營事業、金融服務業(但不包括個人執業之保險代理人、保險經紀人、保險公證人)、醫療法人及法人附設醫療機構、學校財團法人等。經公告得使用督促程序作業平台之聲請人,應依督促程序作業辦法第4條規定,填具申請書,載明其扣繳單位統一編號或營利事業統一編號,向司法院申請督促程序作業平台的系統管理者識別帳號。司法院亦將持續優化平台之功能及使用效能,進一步提供當事人近用司法之優質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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