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察委員:趙永清、范巽綠、蕭自佑 國際癌症研究中心(IARC)自西元2003年早已發布「檳榔子屬第一類致癌物」警訊,為保障國人健康,監察委員趙永清、范巽綠及蕭自佑於民國(下同)109年即立案調查,並於110年11月糾正行政院對於檳榔危害防制作為過於消極,且怠於重新檢視並推動專法管理,坐視國人口腔癌及食道癌發生率居高不下,甚口腔癌發生率高居世界第一之事實等情。本案經3位委員長期追蹤行政院改善情形近6年之久,期間衛福部曾於113年12月18日預告「檳榔健康危害防制法」草案,經彙整各界意見並修正後,於114年5月26日函報行政院將辦理第2次預告作業,惟行政院迄今仍未核定,竟表示目前仍需進行民調,以瞭解社會大眾對於專法立法必要性之認知、支持程度等,該院對於研訂檳榔專法進度及相關管理措施,顯然停滯原點。3位委員於115年6月1日再次詢問行政院陳時中政務委員、衛生福利部(下稱衛福部)石崇良部長及農業部胡忠一政務次長等主管人員,對於專法研訂進度延宕事宜,強烈表達不滿,嚴正要求行政院督同所屬檢討改善。 監察院長期關注主管機關就檳榔健康危害之管理措施: 監察院早在十幾年前自第四屆開始,尹祚芊委員、程仁宏委員與楊美鈴委員即針對國際癌症研究中心(IARC) 西元2003年已發布「檳榔子屬第一類致癌物」警訊,我國政府卻允許國人嚼食檳榔,且口腔癌之醫療費用卻由全民負擔等情進行調查,並於102年對行政院提出糾正。後續第五屆監察委員林盛豐、田秋堇與蔡崇義也關心檳榔議題,對於政府坐視檳榔農藥濫用、完全未納管等情,於108年也進行調查。而本屆(第六屆)趙永清委員、范巽綠委員及蕭自佑委員持續關心檳榔對於國人造成健康危害的問題,顯見監察院長期以來,相當重視此議題。 本屆3位調查委員說明,本案自110年向行政院提出糾正迄今,積極藉由巡察行政院、詢問及質問等程序,要求行政院及相關部會檢討改善,包括: 一、於110年12月28日巡察行政院時,就「檳榔危害防制」議題提出發言,時任衛福部陳時中部長表示略以:「關於檳榔問題,不在於要不要管,而是要如何管……輔以各類的法規相配合,並加強教育的宣導、社會的宣導,以解決問題。」時任前行政院農業委員會陳吉仲主任委員回應略以:「這個問題我的建議是比照菸害防制的專法,訂定一個檳榔跟荖葉的專法,進行宣導,讓嚼食檳榔的需求從需求端大量減少,並同步進行檳榔轉作,否則這個問題永遠無法解決……二、三十年之後,我們還是會在討論這樣的一個問題。」時任行政院蘇貞昌院長表示略以,關於檳榔所引發問題,教育是必要的,另外就是朝產業鏈轉作等方式處理……各部會通力合作解決檳榔問題。(註) 二、因未見行政院具體改善事項,於112年1月13日詢問時任行政院林萬億政務委員,其承諾:「衛福部於3個月內提供研議結果及結論,若現行法律無法解決問題,就立專法。」以及時任衛福部薛瑞元部長表示:「回去研議在口腔健康法進行規範。」 三、行政院仍無具體管理進展,監察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財政及經濟、教育及文化委員會第6屆第33次聯席會議於113年8月21日請行政院到院接受質問,由陳時中政務委員率時任衛福部邱泰源部長、農業部黃昭欽政務次長等主管人員出席說明,並就監察院的質問回應:「將立專法管理,檳榔健康危害防制法(草案)預定於113年底至114年初送行政院!」陳時中政務委員說明,過去因檳榔涉及環境、經濟、文化等層面,問題盤根錯節,但為保障國人健康,制定專法的時機到了,預計113年底提出草案;其他關於檳榔廢園轉作誘因強化、勞工職場環境及青少年衛教宣導、原住民族文化對策等,也將一併檢討。 四、衛福部於113年12月18日預告制定「檳榔健康危害防制法」(草案),蒐集相關意見並修正後,於114年5月26日函報行政院,惟行政院仍未核定,以致迄今未辦理預告作業。3位調查委員於115年6月1日再次詢問行政院陳時中政務委員、衛福部石崇良部長及農業部胡忠一政務次長等主管人員,其表示因各界反饋意見,為求周延,需進一步進行民調。 對於「檳榔子屬第一類致癌物」,造成國人健康危害,尤其口腔癌及食道癌發生率居高不下,甚口腔癌發生率高居世界第一,國人必須付出慘痛的健康代價及社會沉重的醫療支出,尤其嚼食者,多為經濟弱勢的藍領工作族群,其健康生命權,更應值得珍惜及尊重,3位調查委員重申,既然目前的法規無法涵蓋檳榔各層面的管理,例如檳榔添加物(紅白灰)食用安全,且對於健康危害嚴重,應以專法管理之理由如下: 一、我國口腔癌發生率列屬世界第一 依西元2020年國際公共衛生的研究統計,全世界每10萬人中有4.1人罹患口腔癌,而我國口腔癌發生率歷年來約每10萬人有21人,遠高出世界值;復依據臺灣檳榔防制暨口腔癌防治聯盟108年「檳榔防制暨口腔癌防治政策說帖」指出,西元2016年世界衛生組織(World Health Organization, WHO)公告口腔癌世界第一為巴布亞紐幾內亞(每10萬「男性」中有32.3人罹患口腔癌),然我國同一年度每10萬「男性」中有42.4位罹患口腔癌,因此我國實際上口腔癌發生率列屬世界第一。 二、我國每年罹患口腔癌、食道癌人數超過1萬人,且死亡人數仍居高不下 以最新112年的統計資料得知,一年約有8,522人罹患口腔癌、3,000人罹患食道癌(口腔癌+食道癌人數計11,522人次);113年口腔癌死亡人數計3,687人、食道癌死亡人數計2,076人,總計5,763人次,死亡率居高不下。 三、近5年全民健康保險支出逐年增加近2倍 口腔癌及食道癌之全民健保醫療支出逐年增加,114年口腔癌之全民健保醫療費用計111億餘點、食道癌之全民健保醫療費用計41億餘點,兩者相加已超過152億點(監察院調查本案時,109年口腔癌及食道癌健保支出約為80億餘點)! 四、青少年對於檳榔是致癌物的認知率僅有5成 衛福部國民健康署(下稱國健署)調查,106-108年高中職學生嚼食檳榔之比率分別為2.55%、2.10%及2.14%,而其對於檳榔致癌性之認知率則分別為49.60%、51.10%及51.89%。衛福部、教育部雖稱近年來持續辦理「校園菸檳危害防制教育推廣實施計畫」、「反菸拒檳教育亮點策略」……等方案,惟據112年國健署調查顯示,青少年學生曾經嚼檳率為2.8%,對於檳榔致癌性之認知率(認為檳榔子就是致癌物、嚼食就會導致癌症)為57.2%,可見多年以來,認知率仍約僅有5成,沒有顯著提升。 五、衛福部說檳榔不是食品,且紅白灰、祖傳秘方等,使檳榔毒上加毒,卻無法可管 行政院總表示,可由各部會本其專業權責及主管法規,推行檳榔危害防制相關工作即可,但有很多亂象是無法可管的,例如檳榔包裝警語及紅白灰添加物等,因衛福部認定檳榔不是食品,所以無法以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規範。3位調查委員一再提醒,在推行專法管理前,應先行採取相關管理措施,避免檳榔健康危害一再擴大,但行政院遲未有管理作為,癥結在於:「無法可管!」 (一)有關「檳榔子屬第一類致癌物」之警訊,我國檳榔包裝卻未能有相關警語標示,因無法可管。 (二)檳榔常搭配紅白灰食用,紅白灰含有什麼成分?以及是否含有重金屬及其他未知毒素?均無從得知。此外,檳榔業者還可能添加防腐劑、香料及來源不明的中藥等,這些未知毒素,使檳榔「毒上加毒」,嚴重危害健康,但一切均無法可管! 六、種植檳榔有害水土保持,且檳榔不是農作物,種植面積卻僅次於稻米,輔導轉作未見成效 檳榔樹冠細小、葉片大且集中在頂端,單層林的結構缺乏雨水緩衝,對水土保持造成相當危害。此外,102年國內檳榔種植面積約計4萬5千餘公頃,種植面積僅次於稻米,農業部雖自103年起即辦理檳榔廢園及輔導轉作(「103-106年檳榔管理方案」),當時以4,800公頃為目標,惟實際執行結果僅有720公頃,達成率僅15%;後陸續執行「108-110年度輔導檳榔廢園及轉作計畫」及「1l2-ll5年檳榔廢園及轉作方案」,截至114年10月,國內檳榔種植面積仍高達3萬6千餘公頃,顯見農業部廢園及輔導轉作成效相當有限。 七、土耳其將檳榔列為毒品 (一)土耳其認定「檳榔鹼」含有致幻性質,業於西元2014年將之列為「毒品」並以政府公告方式周知,禁止進口、銷售、個人嚼食。 (二)泰國為檳榔主要生產及消費國,因口腔癌為該國第一大癌症,經逐步推動管制運動,已禁止檳榔進口及販售。 (三)澳洲、紐西蘭規定不得進口、銷售或加工處理以供販售之檳榔及含檳榔成分之食品。且依據澳洲毒物標準將檳榔鹼列於「處方藥」,未經授權持有或銷售係屬違法。 調查委員表示,檳榔子為一級致癌物,國際癌症研究中心(IARC)早於西元2003年發布,迄今已超過20年,行政院及衛福部不應再坐視檳榔對國人造成的健康危害,儘管衛福部表示,嚼食率已從102年的5.8%,下降至110年的3.5%,惟該嚼食率的推估及統計方式,該部並無法清楚說明,且110年的數據,迄今已超過5年,並未能代表現況,反之,觀察國人口腔癌及食道癌之發生率及死亡率、全民健保醫療支出……等,皆為近年來的數據,上述事證在在顯示,檳榔有百害而無一利,長期以來政府對於農民輔導、衛教宣傳……等相關措施,執行成效已到極限,難再突破現況,已到制定專法管理之時刻! 調查委員重申,監察院自第四屆起,即開始關注主管機關對於檳榔健康危害之管理措施,第五屆及第六屆(即本案)持續調查,監察院針對檳榔危害問題,此次為第2次向行政院提出糾正,希望行政院及各界能重視,嚼食檳榔確實造成國人健康危害,其所造成的成癮性,更令人擔憂,而嚼食者多為勞動力的藍領階層,其為家庭重要經濟支柱,檳榔不僅危害個人健康,也會對家庭安定造成嚴重衝擊。因此,行政院及衛福部實責無旁貸,應持續積極朝制定專法方向前進,也希望立法院考量保障國人健康宗旨,支持並加速制定專法管理,專法管理並非全面禁止嚼食檳榔,而是希望在現行法規無法涵蓋之處,能防制或降低檳榔所造成的健康危害,以確實珍惜國人健康、保障高強度勞動族群生命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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